三
厘清了中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上述基本问题,也就从价值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国企改革的“正确的事”。接下来,因循“由道而术”的研究进路,进一步考虑国企改革的实际操作思路,明确国企改革应该如何“正确地做”(如何才能“做对”)。
国企改革究竟怎么改?这个问题属于如何“把正确的事做对”的操作层面。对此,我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与思考。在我看来,目前在国企改革中,必须敢于面对和正视如下不容回避的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分类管理。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公益性国有企业、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分别对待,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首先要明确公益性国有企业和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领域和行业:土地、港口、石油、煤炭、电力和地质矿产行业等自然资源行业;军用航空、航天业和兵器制造业等军工行业;基础科学研究院(所)和部分国有大专院校等;电视台、广播电台和部分出版社、报社、杂志社、互联网传媒产业等文化传媒产业;供水、供气、供电和邮政等公用事业行业;铁路、公路、机场和航运、海运等公共设施行业;承担国计民生重要商品储备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的流通产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业;公益性国有医院;与上述行业或产业相关的部分企业等。
除此之外,则应明确国有企业要分阶段、分期、分批退出竞争性领域。在分类管理上,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对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问题,要先试点、后实践、再推广,其中,对外资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要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对国有企业目前在竞争领域的经营情况要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制订逐步退出的时间表。不能因为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还有利润就高枕无忧。谨防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重蹈“国企脱困”的覆辙。
二是统一出资。企业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凡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资产出资人只能是一家。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不能落实到自然人的情况下,以中央企业为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唯一的出资人(全国人民)的代理人,即用通俗的话讲,实行“大国资统一管理”。
但是,目前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仅包括120家大型企业。没有实行大国资统一监管的企业还有三大类。一是金融证券业的国有企业,如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等;二是分散在国家各个部委的直属企业,如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企业;三是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包括文化传媒产业改革形成的文化国企等。其资产归属尚未明确,包括文化传媒产业领域市场准入方面的无形资产,都应该明确其评估办法和出资方式。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应委托“国资委”或“发改委”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也应该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甚至开展全民大讨论。对目前一部分省市实行的“国资统一管理”模式试点应予支持。
三是行业监管。按照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管理体制要求,根据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国有企业要分别接受行业管理(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
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虽是“特殊企业”,但不能搞特殊化。要遵照“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去登记、注册,履行法定义务。凡是要求其他企业做到的,国有企业都不能搞例外。其次,国有企业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尤其是公益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更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至于文化国企,按照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律(包括宪法)规定,业务指导与监管单位不仅有政府职能部门,还有执政党的职能管理部门。这是国企改革面临的新课题,也是行业监管需要重新定位的问题。
四是阶段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从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有进有退”的战略方针,到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主持的“抓大放小”改革,再到目前的继续改革,每个阶段应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执行不同改革方针和政策。
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新的发展阶段,面临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对一些敏感问题的探讨和解决,确实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深水区”。对于国企改革的决策者来说,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措施和方法确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虞。而前人之镜,可为后人之鉴,但“前人”不可能代替“后人”审时度势,进行决策,则是浅显明白的道理。国有企业的决策者尤其需要根据“天时、地利、人和”做好现阶段的顶层设计。
五是产权到民。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让国有资产和其创造的价值能够真正落实到全国人民。不容讳言,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以陈志武、张维迎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和学者提出了相当有见地、有水平的观点,当然也有不同的思想和言论。本人虽对此观点坚定支持,但认为对此大可不必以进退为界、以左右标签、以好坏分野,而应该允许发言、允许讨论、允许质疑、允许提出更好的见解。只有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真理才能越辩越明,越能为国企改革的决策者起到警示和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