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自秦以降,土地一直是私有的,有地主、有农民。新中国成立,进行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破天荒地改为“集体所有”,即使在改革之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这只是一种长期的使用权,所有者还是集体,这个原则,没有变化。
穷人的一个特征是缺少资本,或者是人力资本,或者是物质资本。中国的农民们,偏偏同时缺少这两样。如果一个群体始终是无产者,那是没有办法富裕起来的。从土地制度改革入手,进行土地制度创新,是解决“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治本之道。
按照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是村集体所有,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当安排。但是,当这个集体所有权,遇到国家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城市扩展拆迁时,农民并无应有的对等谈判权,只能被动接受对方开具的条件,集体所有并不那么理直气壮,集体所有权似乎是虚拟的所有权。因此,有人主张,干脆变集体所有为国家所有,可以解决真正所有者的缺位问题,还可以避免集体所有下的各种乱象,特别是村干部集体贪污。但是,这不会得到农民的赞成,也有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
还有一种相反的但更激进的主张,就是农地的私有化,但是这在政治上就不可能,也会打破农民多年形成的预期和平衡,同样是不可行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那种认为私有化会造成农村贫富差距拉大,土地大规模兼并的担忧,虽有道理,却是一种过分的忧虑。土地的适度集中,形成规模化的大农场,肯定是将来中国农村的主要产业组织模式。只要交易的规则是公平的,土地用途是受控制的,加上税收的调节,是不必过分担心的。许多国家在土地制度变迁中的经验和教训足以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种既积极又稳妥的办法,是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现在,法律和政策允许并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也就是把承包权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形式转给他人,获取相应收益。但是,受到承包期短、不熟悉交易规则、缺乏金融支持的局限,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有顾虑,流转周期短,操作不顺畅,怕政策多变,没有稳定的预期。
这些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农民的承包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农民有没有进行交易的权利。在不能改变现有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应该承认,承包经营权,不仅仅是一种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物权行为,即“他物权”。他物权源于罗马法,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或者享有的权利。这样处理承包经营权,既不违背现有的法律规定,所有权还是集体性质的,又符合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是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邓小平曾提醒人们,对于新生事物,不要总是讨论“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上,也不要陷入姓社姓资的争论。只要有利于农民收入长期增长,有利于土地更有效利用,就是值得肯定和试验的。
对农民的保护已经有《土地承包法》(2002年),法律的初衷是给农民一颗“定心丸”,这也是现在每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是农业问题的意图所在。给农民永久性的使用权,应该是农地制度创新的目标。农民有了上述的财产权利,就能放心大胆地进行土地流转交易,取得长期收益。
减少农民,让农民成为真正的城里人,而不是继续留在农村,才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普通的农民没有资本,凭什么进城?进了城,又凭什么安身?如果能通过农地创新,农民们就不再是一无所有,而是带着资本进入城市,而且可以在城里落地生根。
纵观过去的30多年,对于深刻改变中国面貌的经济改革,中国农民做出了不平凡的开创性贡献,对于令世界羡慕的中国经济增长,中国农民有核心贡献;更不用说,改革前,通过工农产品人为的“剪刀差”,剥夺农民利益,为中国工业化奠基,以及在过去的战争和革命年代中国农民的巨大牺牲了。所以,善待中国农民,应该是整个社会的自觉。而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可能收到改变农民宿命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