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在为公众获取信息、阅读书籍以及观看电影等带来诸多便捷的同时,也被某些人利用,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赵志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局域网侵权有两类
据介绍,2005年至2008年,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针对发生在广域网的侵权行为,经过几年的维权,广域网的著作权使用行为较之以前有所规范。
“自2009年起,著作权人将维权领域转向局域网,尤其是网吧局域网和高校局域网。”赵志强说。
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起诉网吧侵犯著作权的案件40件,起诉高校局域网侵权的案件4件。
赵志强表示,局域网侵权的案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局域网所有者或使用者主观故意,自行下载作品放到其局域网服务器上供局域网内用户观看;另一种是局域网所有者与影视作品服务提供商、电子图书馆数据制作商签订服务协议,安装相应软件后,通过后者的服务器供局域网用户在线观看、阅读,因服务提供商未经授权或授权过期造成侵权。
基础运营商被告增多
“起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案件日趋多样化。”赵志强说,2005年至2010年,重庆一中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基础电信运营商为被告的案件有20件。
据分析,基础电信运营商成为被告,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自有网站上传作品供用户阅读、观看。2005年至2008年期间,起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行为主要是这种类型;二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在自有网站上深度链接他人网站内容供用户观看。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2008年之后;三是他人网站实施了侵权行为,基础电信运营商为其提供了网络接入服务。2010年重庆一中院首次受理此类型案件。
原告多为专业化公司
从起诉对象来看,在2005年至2010年中,作者、制片者等原始权利人直接起诉的案件数量仅为13件,不足整个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14%,多数原告为专业化公司。
赵志强分析说,这些专业化公司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专门以打击网络盗版营利的公司。这类公司通过网络查询获知转载率较高的作品,再找到权利人以低价购买一部甚至多部作品的著作权,再到全国各地进行维权诉讼,获取高额赔偿。
另一类是传统音像制品出版公司。这类公司经过作品原始权利人的授权,获得出版或发行权利,在出版或发行的同时也进行网络维权。
第三类是提供在线阅读或点播有偿服务的公司。这类公司通过打包的方式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数十甚至数百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上传到其服务器上,个人或机构(尤其是网吧)通过安装其软件或登录其网站,有偿获得服务。为维护其网络市场份额,这类公司通常也会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