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木:究竟什么叫作“纳税人”
评《李炜光说财税》
2010-11-17   作者:西木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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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炜光
出版社:河北大学出版社
    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觉得依法纳税是老百姓应尽的义务。后来断断续续地了解到,原来纳税人不仅只有义务,也有权利。但是,对于纳税人为什么要纳税、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我还是不甚明了。
    直到看完《李炜光说财税》之后,我才认识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一种对等的契约关系,纳税人之所以向国家交税,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以牺牲掉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为代价,换取国家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也就是说,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是一种给付的平等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向国家交税,同时也有权过问税收的使用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早在2006年,我就接触到了李炜光的文章,那篇文章发表在第12期的《书屋》杂志上,题目叫《写给中国的纳税人》。文章中,李炜光教授针对“纳税人”还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与国家间的关系,以及纳税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等观点与概念,做了精辟的论述。幸运的是,这篇文章也收录在这本《李炜光说财税》里。
    在阅读这本书时,你会发现,书里有很多对各国财税史的探究,像英国、美国和法国,这些国家的宪政演变都和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李炜光从中看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下,财政都是个大问题。财政、税收实际上是一国政治的全部经济内容,它与市场经济制度的作用发挥、国家自由民主制度的构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的确定、现代法治的形成等几乎所有的国家大事都密切相连。既然是大问题,它显然不能仅仅依靠“税种设置”、“税率调整”、“费改税”之类的措施来解决,而是要在真正实行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直接监督等方面进行实质性革新。
    李炜光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之所以出现治乱交替,陷入历史的“黄宗羲定律”中,就是因为无限政府和没有刹车装置的财税制度所致。自秦统一九州之后,中国就一直处于强大的皇权统治之下。而皇权专制的必然结果,就是无限政府的形成,当然政府所拥有的征税权也是“无限”的,于是,赋税、徭役征发便越征越多,越征越重,就像一辆因失控而狂奔不止的马车,不到造成严重破坏的程度和受到外力的强力制止停不下来。赋税,便成为财政危机和政治危机、引发周期性社会动荡的根本因素。
    哈耶克说过:“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问题出在制度和体制上,我们却没有进行过认真的反思和实质性改革。”李炜光提醒说,我们应正确理解“政治改革”,它不是威权体制框架内狭隘的“机构改革”,它的核心,应是在中国构建民主与法制的政治制度,从法律角度厘定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我们必须相信,如果一个国家找不到一种有效和持久的摆脱极权主义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跳出“治乱”怪圈的,而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以及财税的制度与政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人民的监督,人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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