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从1993年开始,美国总统克林顿就任命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T
I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工作组的正式报告——《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称“白皮书”)。白皮书既是美国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宜言,又是各种利益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因此白皮书一再强调保持使用者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既保证使用者得到最广泛多样的信息,又保护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期。此后,美国又在此基础上作出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保护制度的多次修改。 目前美国第一大视频网站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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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和环球唱片、华纳音乐、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已达成内容授权及保护协议。美国有相当严格的法律保护网络版权。《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如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都要付费。
韩国
韩国在数字技术发展和著作权环境发生改变的形势下成立了版权信息中心,鉴于互联网上海量侵犯著作权行为、非法传播作品的情况,该中心针对互联网上作品类型的不同,成立了不同的在线监控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支持和保护音像制品、动漫、游戏、图书出版等作品的系统;通过实施著作权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著作权等等。旨在通过上述系统的运作,在全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
日本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日本分别于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两度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作出了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规定。这两次修订使日本著作权法基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条约相一致。 此外,日本的电视台等相关产业正加紧制定对策,以应对外国视频网站对其电视剧、动画等的非法播放。与此同时,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积极与执法机构合作,在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维权活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