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转数”不能忽视消费者的选择权
    2009-11-17    作者:沈汝发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电视,可以说是中国广大老百姓最普及的娱乐之一,一按开关就能看节目,一调频道就能换内容,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简单方便,某种意义上已成为群众“生活必需品”。但这种“简单的快乐”却正面临着一项重大的技术革命——由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变。
  数字电视与模拟电视,技术上无疑是数字电视先进,代表了电视产业发展的方向。据广电部门称,模拟有线电视网络系统转变为数字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后,可以大大增加有线网络的电视频道容量、提高收视效果、增强互动功能,使千家万户的电视机成为集广播电视、文化娱乐、科学教育、信息服务、政务公开、交流互动于一体的多媒体信息终端。
  但实践证明,在目前网络还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数字电视的技术优势并没有得到广大电视用户的普遍认可。
  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消费时主要关注的无非就是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作为产品供应者,各地的广电部门为了推广数字电视,应该做的是发挥技术优势,降低收费劣势,提高服务水平,来赢得消费者。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却是在拿着政策大棒逼群众安装数字电视。一些地方规定,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过渡期,尚未转换的合法有线电视用户将暂时保留中央电视台一套、七套、九套、数字电视导视频道等六套模拟电视节目。在六套节目显然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前提下,所谓“有保留”的关停,表面上给了公众选择权,实际上还是在强迫消费。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自由选择是公平交易的基础,而且消费者通过自由选择权,可以促使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断提高质量。
  看数字电视还是模拟电视,老百姓自己应该有选择权,广电部门可以为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安装数字电视,但不能剥夺另一部分人选择模拟信号电视的权利。选择模拟电视还是数字电视,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譬如一些中低收入家庭可能更重视价格因素,愿意选择质量差一些但价格也低的模拟电视,还有一些人不经常看电视,可能认为没有转换数字电视的需要。而且,数字电视和模拟电视并存在技术上也并非不可行。
  我国在法律上也对消费者的选择权给予了明确保障。强制关闭模拟电视信号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将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列入十一五规划的科技文化战略,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国家政策来粗暴、强硬的推行数字电视,否定消费者选择权。只有群众理解和支持数字电视转换,数字电视改革才会减少阻力。
  数字电视改革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当前,由于各地的广电运营商搭建数字电视平台时各自为政,对于接收自己网络数字信号的机顶盒都指定了一系列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的有条件接收系统(CA)和中间件,选择技术标准和合作厂商各不相同,互相之间无法兼容。广电部门至少应该考虑如何消除技术壁垒,创造出一个像电冰箱、洗衣机一样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
  模拟电视改数字电视,是民心工程,关系千家万户,数亿群众。广电部门不仅看到这一改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更要看到这一改革的社会效益,理解国家实施这一改革的初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各地也陆续出台一些新的规定,对原来的规定进行适度调整,降低了数字电视的收视费用。
  这无疑是回应了广大电视用户的需求,从价格上作出的改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其实,让群众接受数字电视的最好方法,就是努力提高数字电视的质量,将收视费用降下来,做好服务工作,提升数字电视的吸引力。当群众感到选择数字电视物有所值乃至物超所值时,自然会做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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