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优先或择优采购高科技成果
    2009-10-14    作者:记者 岳德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杭州电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规定,省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化发展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而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产品,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政府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首购;由政府出资或者立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工艺等,政府可以实行择优订购。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省政府要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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