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明确公益性服务设施权利归属
    2009-08-12    张倩 叶锋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上海日前全面修订通过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简称“《技术规定》”),并随《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一同实施。《技术规定》首次明确了业主共有房地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权益归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由于缺少明确的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与保留自用的会所、地下室、车库、用于出租的房屋等,在初始登记时也未作任何区分。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引起诉讼。
    为保护业主共有房地产权益,经修订的《技术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三类文件:经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载明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方案;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应提交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
    同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对上述情形分别记载,对开发企业用于销售和保留自有的分别发证;对业主共有房地产的只记载不发证;对公益性配套设施,待明确所有权人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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