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7月起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009-06-23    记者 任会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呼和浩特电 2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7月1日起全面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内蒙古由此成为全国第7个征收这一基金的地区。
    按照内蒙古新出台的规定,煤炭价格基金由内蒙古地税局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缴。凡在内蒙古采煤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煤种、产量按月申报和缴纳。考虑煤炭企业及下游行业的承受力,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的征收标准,内蒙古确定的标准为每吨褐煤、无烟煤分别缴纳8元和20元,其他煤种每吨缴纳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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