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警方日前摧毁两个特大汽车退税、电信欠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团伙案件,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 记者采访发现,近年日益多发的电信诈骗与公众个人信息资料管理不善密切相关。法律专家提出,当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欠缺,公众个人信息资料保护没有被相关单位重视,不法分子可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个人信息资料,并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从立法上解决公众隐私权保护问题。
电信诈骗陷阱
2008年8月的一天,泉州市民张女士突然接到一个自称是当地“车管所”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准确说出张女士购买的轿车车型、车牌、购车时间及家庭住址后说:“根据国家最新修订的法律及政策,您可以享受购车退税优惠,之前我们曾给您寄过一封退税通知单,不知什么原因您没有签收,今天是退税最后一天,请直接跟税务局退税中心联系,请记下退税中心电话号码。”
过了约20分钟,张女士又接到“退税中心”工作人员电话,手机上显示的是刚才记下的号码。对方确认张女士车牌号及身份证号码后称,根据最新政策,张女士可享受购车款3%的退税优惠,现在该税款已存入银行专门账户,请记录该账户账号及密码,到银行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请记录转账提示电话号码,会有专人对您进行转账取款指导。 张女士拨打当地114号码查询,发现接到的两个电话显示号码确实为当地车管所及税务局工作电话,她信以为真,在银行ATM机上根据对方电话提示操作,却将自己卡上的14万元存入了对方账户。
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泉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教导员陈宗庆说,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泄露,从警方近年来破获的多起购车退税诈骗案来看,中介、车行在为车主提供代办过户、办证、上牌、修理等服务时,详细掌握了车主个人信息,由于缺乏信息管理、保护的有效机制,这些资料很容易泄露。 陈宗庆说,近年来,电信诈骗呈现团伙化、组织化趋势,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搜集各种身份资料,用于从事诈骗活动;一些个人、团体甚至以贩卖他人身份资料牟利。 记者在公安、法院等部门采访了解到,求职应聘、购房办证、银行开卡、复印身份资料、公司掌握的客户资料等多种场合都可能发生身份资料泄露现象。 今年年初,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分子先后利用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向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透支数万元。法院查明,受害者的身份资料被人搜集来进行贩卖,犯罪分子以每人300元的价格购买到这些资料,用以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转卖获利。 受害者李某说,2007年8月,她到福州一家贸易公司应聘,当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后来未被招聘,也未领回身份证复印件。2008年5月,这家贸易公司人员冒用其身份证申领了银行信用卡,李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案受害者林某说,2007年11月、2008年3月间,同事刘某以借身份证开户炒股为由将自己及其妹妹的身份证复印件分别借走,后来这些资料被犯罪分子用来办理信用卡透支。 一些机关、单位由于缺乏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存在泄露员工、客户身份资料现象。2008年2、3月间,福建晋江市第二中学、华侨大学和厦门某中学90多名学生家长分别接到“其小孩出车祸,正在抢救,急需用钱,要家长向指定银行账户汇钱”的电话,犯罪分子详细掌握了学生及其家庭信息状况,在当地社会引起恐慌。
警方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追捕,在广西河池市抓获诈骗分子九名,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以及大量全国各地中学、大专院校学生家庭通讯录记录本500多本。
犯罪嫌疑人交代,其掌握的各地学生家庭通讯资料是从互联网上搜索查询或进入校园网站浏览下载的。他们利用学生上课手机不能通话之机,打电话给学生家长称“其小孩出车祸,正在抢救,急需用钱,要家长向指定银行账户汇钱”,先后得手18万多元。 陈宗庆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发生后,他专门找了市教育局有关人员,要求教育局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资料。不久,泉州市教育局发出通知:学校不得将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布。
立法解决隐私权保护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公众个人身份资料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范畴,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将这些资料泄露、提供他人使用。 曾凌说,隐私权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范围包括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信息,如私生活、日记、相片、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通讯方式等。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个人隐私泄露、导致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时,法院才会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当事人进行保护,这不利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曾凌提出,应当从立法上解决隐私权保护问题,对隐私权作出界定并规定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促使掌握公众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个人完善众个人信息资料管理、保护制度,防止个人信息随意泄露。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侵权责任法立法,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权保护专门作出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其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中提出,采取披露、宣扬、窥视、窃听、偷拍、骚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侵害生活安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2008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该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