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虚拟货币买卖须纳个人所得税
    2008-11-11    记者:岳瑞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针对引起广泛关注的“虚拟货币买卖征税”问题,北京市地税局10日明确,北京市税务机关将根据国税总局的批复,对买卖虚拟货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能够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缴的20%固定税率征收。对不能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的,北京市地税局将参照其他财产转让征收办法,暂按全部转让收入3%的核定税率征收。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做出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在公函中明确表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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