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不得私建房屋
2008-10-07 记者:来建强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福州电 日前新出台的《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凡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的,不得私建房屋。
福建省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建成前,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管道设施建成后,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新建的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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