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放宽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2008-09-08    记者:杨一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西安9月7日电  西安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放宽了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据了解,西安市《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不仅如此,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西安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此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对仍拒不办理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止其一切委托业务。新政策还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购房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为购房人提供更多的公积金贷款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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