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中国汽车
“反垄断法颠覆现行汽车营销模式”是误读
    2008-08-06    本报记者:张毅    来源:经济参考报

  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实施前后,国内许多媒体纷纷进行了解读。有报道称,《反垄断法》将彻底颠覆现行的汽车营销模式和基本规则,汽车价格限制和禁止跨区销售将放开,汽车价格联盟面临瓦解,正在执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进行修改,4S店模式危如累卵。甚至有媒体解读说,按照《反垄断法》,今后,只要经销商愿意,可以把一款车卖到10块钱。
  记者就此采访了权威人士和有关专家,发现上述许多说法严重误读了《反垄断法》,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错误解释。
  当前国内汽车市场已经进入充分竞争阶段,主要问题并不是垄断,而是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并不会改变国内现行的汽车营销模式。

垄断行为有其特定对象

  多年研究《反垄断法》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律师对本报记者说,根据《反垄断法》,法律规制的特定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就属于价格垄断行为,具体称之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才存在滥用或者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着非常严格的界定,需要进行经济分析和法律分析。一般而言,首先要划分经营者所属的相关市场,再判断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状况等因素,才能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根据个案分析,界定是否构成滥用。
  三是经营者集中。包括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合营、合同控制、连锁董事等方式,扩大其规模。《反垄断法》的任务之一,就是防止企业在完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对于市场竞争构成威胁。
  四是行政垄断。也就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力,限制、排除正常的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在出租车或者公务用车的招标中指定当地生产的汽车品牌,有违公平竞争,就属于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与《办法》并不冲突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他说,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垄断,首先是这家企业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看采用哪种销售方式。目前国内汽车行业已经实现充分竞争,不论生产还是销售,国产汽车还是进口汽车,没有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参与《反垄断法》制定的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对记者表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以建立良好的汽车市场秩序,两者并不冲突。目前也没有修改这个办法的计划。

4S店销售模式不会轻易改变

  目前国内乘用车销售普遍采取4S店的销售模式,全国有三万多家4S店和一万多家特许经销店,90%以上的乘用车都是通过这些经销店卖出去的。4S店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为一体,是一种特许经营模式。
  北京广汽航天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齐海清对记者说,作为汽车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延伸,4S店有其特有的优势:一是能够确保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原厂汽车产品;二是能够享受汽车厂家承诺的免费保修或保养;三是能够更换到原厂零配件,保证了零配件的纯正性和质量;四是能够保证修车的质量和汽车的安全;五是能够保证该品牌正常的销售秩序。
  齐海清认为,随着4S店在国内的普及,包括维修在内的汽车售后服务得到加强,国内汽车服务水平整体大幅提高。最近两年马路上“趴窝”的车越来越少,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商务部权威人士指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汽车4S店模式和这一要求是一致的,不但不会改变,只会更加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和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同,汽车及维修市场还很不成熟。在国内假冒汽车零部件泛滥,路边店坑蒙消费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4S店这种集销售、维修、服务一体的营销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轻易改变。

厂家指导价不是价格联盟

  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厂家指导价,也就是所谓最低限价。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是一种价格联盟。
  有观点认为,这是对《反垄断法》简单、片面的理解。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汽车经销商而不是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把车卖给消费者并不是向第三人转售。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是批发和零售的关系,并不是交易相对人。汽车厂家对经销商制定本品牌的最低限价,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
  尚明认为,如果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规定最低限价,限制公平竞争,就有可能构成价格垄断。
  詹昊律师指出,所谓价格联盟,是指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家企业,制定最低限价或一起涨价。汽车属于市场定价,生产企业有权制定本企业产品的全国统一价格。同时,也不存在若干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谋固定价格,因为不同汽车生产厂家之间竞争十分激烈,没有、也不可能固定汽车价格。
  奇瑞汽车新闻发言人金弋波对记者表示,制定最低限价和禁止跨区销售,是汽车销售的两大基本规则,否则市场就会乱掉。如果汽车生产企业不规范价格,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
  目前,之所以同一品牌汽车在不同地区出现售价不同,主要是一些经销商打价格战、恶性竞争所致,是不正常的。
  有报道称广州丰田汽车公司为了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日前取消了对经销商实行价格管理的处罚政策,并不再禁止跨区域销售。广汽丰田有关人士回答说,并没有取消厂家指导价,只是允许经销商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应的促销手段而已。

跨区销售不利于汽车售后服务

  广汽丰田这位人士指出,禁止跨区域销售是避免汽车市场混乱,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即使厂家不禁止,经销商一般也不会去做。
  齐海清认为,由于竞争激烈,经销商卖车利润很低,很大程度依靠售后服务的收入。如果把车卖到外地,就无法进行售后服务。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经销商也失去了售后服务的商机。
  目前国内乘用车主要品牌,都建立了全国范围的特约经销商,消费者在当地都能买到想买的汽车,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到千里之外去买车。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禁止跨区销售,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呢?
  詹昊律师认为,汽车厂家禁止经销商跨区销售,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分割市场,而是为了保证正常的销售秩序。《反垄断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合理原则,即在利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特定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效果。就禁止跨区销售而言,目前是利大于弊,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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