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屋共有人可按比例支取公积金
    2008-08-06    记者:关桂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昆明8月5日专电 从即日起,昆明市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一改过去支取公积金只能是缴存者的规定。
  近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细则》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支取;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支取。
  《细则》还规定,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共同买受人、共同还款人),在还贷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销户,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也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现在允许共有人按比例支取公积金,可以很大程度地将公积金合理盘活好。例如,只要子女和父母属住房共同买受人,就可以以子女名义买房,用父母的公积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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