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电
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于8月1日起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预告登记后,未经购房小业主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2008年8月1日以后,凡购房小业主购买预售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小业主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后,将向购房小业主核发《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作为房屋办理了预购的登记凭证,从而能够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