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沈阳7月23日电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辽宁省将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为此,2008年底前,辽宁省将先行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办公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发生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此外,辽宁省还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规定,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