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开发商如此"牛气"
开发商违约强迫业主"谅解"
    2008-06-23    本报记者:徐晶晶 刘宏鹏    来源:经济参考报

  乌鲁木齐市“金和·绿色家园”小区的业主最近很郁闷:开发商逾期数月后交房,却要业主签订协议“谅解”其违约行为,接受大打折扣的违约金,否则就不予办理入住手续。更令人郁闷的是,在这样明显有失公允的事实面前,业主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却难上加难。

业主不“谅解”就不办入住

  “金和·绿色家园”小区的开发商是新疆金和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名马姓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公司与业主约定,应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逾期金和公司需向业主每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0.5至万分之0.7的违约金。若“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可延期交房。
  2007年12月30日,业主们要求交房时,开发商告知该小区因为消防问题未被验收合格,不能按时交房。2008年5月1日,开发商通知业主交房,但却要求业主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公司逾期交房予以谅解,否则就不让入住。
  金和公司的理由是,今年1月2日乌鲁木齐德汇广场发生重大火灾之后,“金和·绿色家园”小区因为消防不合格而被要求整改,工期因此延长了2个月。售房合同中规定“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其他非甲方(金和公司)所能控制的事件时,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据此,金和公司把“合理”延期的2个月扣除,只对剩余的2个月逾期时间负责。
  许多业主提出先办理入住手续,违约金一事随后再协商。金和公司则坚持说,不签《补充协议》的业主可以选择退房。无奈之下,部分着急入住的业主被迫与金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同意接受不及约定额度一半的违约金,并“谅解”公司违约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亦不再以逾期交房为由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霸气从何而来?

  金和公司为何坚持不合理的要求?究其原因,首先是乌鲁木齐近两年来房价快速上涨,业主如果选择退房,将无法再买到同地段、同品质的房子。
  2006年以来,乌鲁木齐市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价格呈快速上涨之势,特别是2007年11月至今年5月,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对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监测,其涨幅已连续七个月位居全国70个大中城市之首,并以20%以上的涨速“领跑”全国房价。与此同时,乌鲁木齐市二手房销售价格同比涨幅也位居前列,甚至连续多月稳居榜首。记者调查发现,根据这一涨势,乌鲁木齐市民今年买房,要比一年前多付出近1/4的房款。
  事实上,2007年3月“金和·绿色家园”小区每平方米均价约为2600元,现在每平方米均价已涨到4000元以上,金和公司现在拿“退房”来搪塞业主,分明是有恃无恐。
  第二个原因在于,业主不论是投诉至行政部门还是诉诸法律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金和公司预料到有些急于入住的业主耗不起。
  5月29日,“金和·绿色家园”小区的部分业主投诉到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处。业主被告知,按照《信访条例》,乌市建委在接到业主《诉求信》后进行登记,15内告知能否处理此事,60日内告知处理结果。同时,部分业主就此事咨询了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生,他建议走司法程序。此类案件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审理期限是3个月。

业主维权路漫漫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业主买“金和·绿色家园”小区的房子,是为了方便孩子就近上学,现在只好租房;一些业主为结婚而买房,有的因此被迫推迟婚期;一些打算出租旧房的业主推迟租期,收益受影响。例如一位张姓业主在乌鲁木齐市中心有套100平方米的旧房,已和租客谈妥了1200元的月租金,却一再推迟租期。
  此外,开发商延期交房使所有业主被迫推迟装修,而今年乌鲁木齐市的建材、人工等装修费用一直迅猛上涨,这增加了业主的装修成本。以人工费为例,1月份铺地砖的人工费是10元/平方米,目前的人工费已涨到了15元至20元/平方米。
  一名李姓业主说,按金和公司提出的赔偿标准,她少获违约金2248元。据她所知这个小区有952户,每户至少少付1000元,如果所有业主都默许金和公司的赔偿额度,金和公司将至少少付100多万元的违约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先后到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乌鲁木齐市建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投诉。三方都认为金和公司要求业主签订《补充协议》不合理,但是行政调解力度有限。
  张新生律师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消防、建设等部门并没有因“1·2”德汇重大火灾下达商品房延期交房的通知,火灾和金和公司逾期交房无因果关系。金和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金和公司强迫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带有合同欺诈性质,是利用交易中的强势地位来胁迫业主接受不平等的条款,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金和公司利用优势资源胁迫业主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不真实的,无法律效力。
  鉴于金和公司违约逾期交房的事实十分清楚,因此,张新生建议不急于入住的业主通过司法手段要求金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额度足额赔付违约金;急于入住的业主可先签《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后,也可要求撤销。因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记者了解,“金和·绿色家园”业主已决定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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