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病毒、个人信息泄露等互联网违法犯罪案例频频发生,凸显我国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与瞬息万变网络社会的差距。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未来的世界将是建立在一个庞大繁杂的网络上的社会,网络的发展也应该实现从自发到自觉、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因此,当前就需要加快相关方面的研究,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空间违法犯罪活动频出
目前,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诈骗、传播色情等计算机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些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曾一度震惊全国的“5460”网站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使大量用户受害。在这个大型网络同学录上,很多用户登记在网的是真实信息,这些信息被网站泄露出去,当事人的隐私权遭到侵犯。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组成部门,并且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网民追问“华南虎”可以看出网络空间的巨大推动力量,从博客被黑、熊猫烧香,也可看到网络空间中涌动的暗流。 法律专家认为,互联网治理的范围应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向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秩序、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深入发展。
现有法规待完善
目前网络有害信息的泛滥与没有一套明确的规章制度有直接关系,治本的办法是通过建立法律体系进行有效约束。现行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已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需要。 实际上,现有法规强化政府对网络管制的条款多,相关网络主体权利保护的条款少。较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目前我国有关网络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这个决定,其立法目的应该被所有的法规和规章所全面遵循,但在其后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除《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外,其余全部是法规和规章。在各类网络立法中,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就是在政府立法中行政法规的数量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由各类行政权力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未来应制定专门法
面对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等学者建议,目前应当着重于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网络空间的特点加以完善,等到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法律。 完善网络立法应包括:一是公法内容,对网络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内容、对网络纠纷进行裁决的诉讼法内容以及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追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二是私法的内容。从民法的角度,对网络主体、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网站的权利义务、网民的权利义务、网站和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网络行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另外,在网络上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应当承担什么后果,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都应当在这一部分中规定。三是网络利用的法律问题。对现实社会的人们利用网络的便捷和迅速,进行网络以外的活动作出法律规定,规定怎样进行这种利用活动,遵守哪些规则,出现争议应当依据怎样的规则进行处理等。 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部网络法,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此外,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作出实施细则。 建立专门化的网络执法机构。德国、英国、日本、墨西哥等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并发挥了显著作用。如墨西哥联邦预防警察部队下属的网上警察2003年以来在打击网上拐卖儿童、传播未成年人卖淫、旅游色情服务、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此外,墨网警还破获多个从事窃取信息、诈骗、“克隆”卫星信号和信用卡的网站或网页。由此可见,建立专门化的网络执法机构是对犯罪分子有力的震慑。石英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网络警察机构,但警力相对薄弱,网络警察的职责、权力范围也没有很好的界定,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网络警察队伍应加强建设培养,并加强对网警的培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网络犯罪行为以有力的打击。 加强网络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使全国人民树立起自觉的法制观念,使人们进一步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自觉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安全,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例如,早在1986年,美国就通过了《防止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案》,1996年美国立法机构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命名为《国家信息安全法》,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又先后通过了《总统反恐怖法》《隐私保护法》等等。我们可借鉴国际标准来完善中国网络的法制建设,加强与国外的对话和交流,促进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