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申请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的门槛。《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截至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 此前,在经济适用房开放贷款方面,一直执行央行1999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此次新发布的《办法》将多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了贷款人范围。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次,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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