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地产商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
    2007-12-24    记者:冯国 任珂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建设厅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紧急通知认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及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附加条件。
  按照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贷款程序,督促受托商业银行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停止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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