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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记者:陈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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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务部、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在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再选择若干家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开展煤层气合作开采的试点工作。 《通知》说,试点企业应具备煤层气开采能力和一定的对外合作经验,遵章守法,资金充足,具有一定范围且包括拟对外合作区块的煤层气矿业权或煤炭矿业权。作为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应具备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
《通知》要求,中外合作双方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煤层气资源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试点企业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勘探、开发的施工作业可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或各自单独承担,或以工程承包方式由第三方施工。
《通知》还指出,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煤层气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外国合同者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应得的煤层气运往国外或在境内销售。境内销售的,一般由中方试点企业收购,也可以通过外国合同者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销售给第三方,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我国境内销售煤层气的规定。外国合同者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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