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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7 记者:岳德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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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杭州电
针对日益突出的机动车维修纠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承担额外费用。 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日前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三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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