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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0 记者:沈翀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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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打击房地产市场上各种捂盘、抬高房价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对捂盘惜售行为的惩罚措施,违规者将被依法撤销其预售许可,且该商品房项目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预售许可。武汉市已组成检查专班,在全市范围内从严查处捂盘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降级或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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