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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机械在有“世界地质圣坑”之称的新疆可可托海三号矿脉露天开采场中开采矿石。(本报资料照片) | 随着近年来国内外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矿业开发持续升温,但作为源头的矿产勘探却未能适应矿业快速增长需求。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商业地勘发展滞后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要解决这一矛盾,当务之急是改革传统“探采分离”的矿业开发模式,加快探矿权市场化改革,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地勘领域。
“探采分离”遗留问题多矿业开发“两张皮”仍很严重
“探采分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矿业开发模式。长期以来实行“探采分离”形成了“找矿的不采矿,采矿的不找矿”的局面,人为地将本来联系紧密的地勘与采掘分割开来。 2006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鼓励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集团;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服务公司。“探采结合”成为我国矿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但记者最近在湖南、青海等地调查时了解到,受旧机制惯性影响,新地勘机制的实施仍面临一些“先天不足”。 首先是大多数国有地勘队伍未能及时摆脱包袱,轻装上阵。自上世纪90年代后,矿业市场进入一个相对较长的低谷期,地勘作用淡化,许多地勘单位成了“被社会遗忘的角落”,技术人员青黄不接、自身改制滞后。而近几年红火的市场并未改变地勘单位的困境。以青海省柴达木综合地质勘探大队为例,这个曾经屡创辉煌的地勘队伍至今没有自己的钻探和物探队伍;而且由于环境艰苦效益不佳,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勘探队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后继乏人”现象也十分突出。 青海省西部矿业集团首席发展官、有“西部神探”之称的邓吉牛博士认为,上下游分割的现状使矿业利润主要体现在采矿环节,地勘单位不管干得好坏,都只能拿到劳务费,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个“打工仔”。由于不能参与矿业利润分配,单纯依靠国家投入的地勘单位缺乏必要积累,许多单位连吃饭都成问题,即使国家给了政策也根本无力对找矿实现大规模的投入。 与此同时,旧机制的惯性也使许多矿山企业缺乏专业探矿技术与人才,只能“等米下锅”。这造成了许多矿山企业形成了“守着粮囤等饭吃”的现象。邓吉牛告诉记者,由于过去我国地质勘程度较低,按照新的深边部找矿理论,许多老矿山都可能发现新的储量。如西部矿业集团下属的青海锡铁山矿和内蒙古自治区获各琦铜矿都是旧的储量已开采殆尽的情况下找到了新的矿藏。但目前国内矿山企业真正有能力实施深边部找矿的寥寥无几。
实现“探采一体化”亟待保障探矿者权益
专家认为,在新旧机制的转轨时期,实现探采一体化的前提是探矿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建斌告诉记者,目前商业地勘市场存在三大问题,即围而不探、以采代探以及非法转让。王建斌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就在于国有地勘单位。 以青海省为例,这个资源大省有2/3的探矿权掌握在国有地勘单位手中。但作为探矿者,地勘单位因无法参与矿业利润分配,探矿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智力成本也得不到应有体现。由于缺乏融资渠道,许多掌握在地勘单位手中的探矿权实际上是围而不探。而有的地勘单位为了养人发工资,甚至出现以采代探或非法转让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矿业市场秩序。 对探矿者权益保护不够是造成地勘现状的体制性原因。“国家给的讨饭的碗,而不是煮饭的锅。”湖南省有色地勘局总工程师全铁军苦笑着比喻地勘单位。全铁军认为,目前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参与程度不高主要是两个原因。 一是矿业权的获取,造成部分地勘单位英雄无用武之地。目前矿业权的设立,原则上面向市场以招、拍、挂的形式取得,这看起来似乎很公平,但对一个找矿“空白区”矿业权的设立方案的提出,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基础性的研究工作,地勘单位提出方案后,由政府拍卖,这对地勘单位是不公平的。相对其他的竞买者而言,不用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选点选区,而且由于历史原因地勘单位积累不多,无财力参与矿业权市场竞争。 二是矿业权收益分配制度不是很完善,使地勘单位矿业的扭转存在障碍,即使探得大矿,地勘单位所得也往往有限,地方政府已将转让地勘队伍手中的矿业权,视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地勘单位不得不捂紧自己的“口袋”。“地勘单位找矿,政府拍卖,虽然说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实际上又变成了地勘单位的纯打工性质。”全铁军说。
推进“探矿权”市场化规范商业地勘市场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地质大学赵鹏大教授认为,为缓解矿业储量日益跟不上产量的矛盾,当前商业地勘市场应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多种社会资本进入,拓宽融资渠道,但同时也应加强对商业地勘市场的监管。 要实现“探矿权”的真正市场化,首先应在制度设计上加强对地勘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赵鹏大认为,目前地勘单位手中的探矿权大多由国家出资形成,由于法律规定探矿权人为出资人,因此地勘单位在矿权转让时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即使手中掌握矿权也难以实现融资目的,导致地勘单位缺乏积极性。因此,要实现探矿权的市场化,首先应明确探矿者的权益。 专家建议,可将现有法律规定的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修改为“勘查矿产资源并分享其收益的权利”。 分享收益的办法是,像征收版权费一样从将来采矿权人销售收入中分割出一定比率,由国家统一从征收的矿产资源消耗费中逐年拨付给探矿权人。探矿权人权益分享的比率按该勘查项目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和该探矿权人的勘查阶段和贡献,由评估机构逐一评估确定。 其次,应引入风险地勘融资模式。邓吉牛等专家认为,在西方成熟的商业地勘模式下,探矿者取得了探矿权后就可直接在风险市场上市融资。因为地质勘探具有不可确定性,因此风险投资对于支持地勘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矿业市场日益红火,现存储量日益赶不上产量的增加;而社会资本对探矿找矿虽然很想介入,却找不到适合的进入渠道,可借鉴西方成熟经验,加快建立风险地勘市场,直接将探矿权上市交易,满足日益增长的探矿的资金需求。 此外,应鼓励矿山企业进入地勘市场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据邓吉牛等专家介绍,目前我国西部矿业、紫金矿业等大型矿业集团都已初步实现了探采一体化,拥有自己的地勘队伍,在实践中也找到了不少潜力巨大的新矿。但同时,有一些社会资本进入探矿领域动机不纯,它们往往在取得探矿权后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伺机倒卖牟利。对于这种投机资本,国家可通过提高探矿权准入门槛,规范探矿权登记制度等手段加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