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宏:加入互联网条约是版权保护的需要
    2007-06-18    记者:隋笑飞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9日在中国生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日前就条约的若干重要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阎晓宏说,“互联网条约”是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强大冲击。传统的版权保护国际规则——《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的规定已难以满足在新技术条件下对权利人的有效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1989年开始起草新国际规则,出于立法上的原因,新国际规则未采用对《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文本的直接修订,而是制定两个独立的新条约。经过七年的酝酿和磋商,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应当说,两个条约的通过是继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以后,国际著作权领域最重要的事件。
    阎晓宏介绍,互联网条约将《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确立的传统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原则延伸至数字环境(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以解决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规定了包括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向公众传播权(两个新条约也由此称为“互联网条约”)。此外,两个新条约还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出租权、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以及数字环境下对权利的限制、有效执法的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加入互联网条约有利于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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