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消住房配给、进行商品买卖的房地产市场化进程中,住房的社会属性被边缘化。如何平衡住房市场化和住房保障供给成为现阶段中国社会一大问题。今年开始,随着各地方政府落实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成为政府工作的主要部分,住房的社会属性被重新挖掘,成为市场热点。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出台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现有住房保障制度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五合国际总顾问刘力博士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由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组成。由于过度关注住房的市场化,加上住房保障问题提出时间相对较短,制度的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来看,覆盖面小,公积金管理混乱,导致资金挪用、挤占事件时有发生。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实施结果来看,从1999年至2004年间,经济适用房累计开发三亿平方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供给压力,同时对市场平抑房价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可否认,制度的不完善、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带来购买主体出现偏差,挤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购买机会。同时部分开发商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开发中高档商品房,以博取经济利益,严重背离了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而从廉租房制度的实施现状来看同样遭遇了不少问题。比如根据目前的国家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这一户口的限制条件将流动人口、农村进城打工群体等排斥在外,对部分外来人口占总体人口较大比例的城市如上海、广州,不利于该部分住房弱势群体的生存,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住房保障首先需要信息透明
“国外住房保障进行有效的国家无不具有一个完善的信用制度的基础,在收入透明,财产统一登记的前提下,才能正确地对困难户提供相应的保障性住房,以避免出现信息不透明而导致购买对象出现偏差。”上海五合智库总经理邹毅告诉记者,在美国通过税收和金融监控,确定家庭收入为所在地区中等收入家庭的80%以下者,才可申请住房补助。 20世纪50年代日本在确定公营住宅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时,把低收入家庭的月收入划分为低于11.5万日元和11.5万日元至19.8万日元两个层次,处于这两个线内的国民才可向政府提出申请。这些规定的实施需要不断的进行个人信息的统计和更新。 我国在2007年刚通过的物权法中规定居民需要统一登记不动产的产权,这种登记制度对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过热的现象有监控和防范作用。对国内部分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进行投资行为的市场现状从需求角度,并进而延伸到供应进行两方面的控制。 当然,住房保障体制的构建应当在法律支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体制完善的前提下,落实到实处,采用何种手段对中低收入等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国外住房保障制度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不外乎采取优惠信贷支持、发放住房补贴、低价房供应、税收减免等政策。
住房保障政府主导必不可少
邹毅认为,住房是生活必需品,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社会贫富差距的现实使之都仅仅是一种商品。无论该国商品市场化程度多高,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住房,其理应由政府参与主导市场供应。 根据广州市近期建设规划显示: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56.24万套,总建筑面积5350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性住房11.43万套,其余为市场主导型商品住房和政府调控性普通商品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新社区和经济适用房,分别针对双特困家庭住户,中低收入广州户籍居民困难户、拆迁户等。 广州的房价日前不断上涨,受到市场的关注,短期抑制房价未必是一个有效的调控目标,但是完善城市的住房保障体系,为中低收入甚至更困难的公民提供住处,却是一个从中长期可以预期的稳定房地产市场,让社会资源更有效分配的一个方法。
国内急需出台一部综合性住房保障法
刘力表示,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美国1949年通过的全国可承受住房法提出让每个家庭能够承受得起一套环境适宜的住房。日本于1951年颁布的公营住宅法,根据该法,政府投资建设了大量公营住宅,为二战后全国性的严重房荒起到缓解作用。中国现阶段已经出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很多都是在市场变化的实时应对,存在不少缺陷,不能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支持,现阶段,国内急需出台一部综合性的住房保障相关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的实施细则,用以全面的进行住房保障体制的建设。 刘力告诉记者,事实上,从中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推进,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在适应城镇住房供应商品化过程中已经逐步建立,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扩大住房建设和供给上,住房保障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在住房供需两旺的市场化进程下,住房保障体制改革迟迟未有实质性进展,以致出现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合理,进而引起社会对前期住房改革思路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