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有57家钢铁企业被首批执行高电价
    2007-04-06    记者:沈汝发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福州电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福建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57家列入淘汰类的钢铁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按加价标准征收电费。
  根据公布的名单,47家企业属于列入钢铁行业淘汰类目录中拥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设备的企业、四家企业属于采用小高炉的炼铁企业、六家企业属于采用(工)频炉和连铸机生产连铸坯的钢铁企业。
  根据通知要求,除新投产的企业按实际投产时间计算外,其它企业差别电价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电网经营企业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生产用电,按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0元,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的标准执行。企业名单公布前电网经营企业未按加价标准征收电费的,由电网经营企业向相关企业追溯补缴。
  福建省经贸委和物价局要求,加强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防止新的淘汰类企业开工投产,防止关停的淘汰类企业重新开工生产,对应纳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按程序审核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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