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经济适用住房可设定抵押权
    2007-03-19    记者:胡锦武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南昌电 江西省建设厅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可设定抵押权,但抵押值以届时价格核定。
  根据《规定》,申请人提出抵押申请时要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抵押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值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
  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处分。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清偿,最后由当地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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