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可协商确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办法
    2007-02-14    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福州2月13日电 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购房者与开发商可协商确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办法,维修基金不一定由购房者负担。
    2004年6月,陈女士购买仪态套30万元的商品房。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商按户收取800元。2006年1月,开发商通知陈女士须按照购房款2%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6000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辩称,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大批准通过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购房者按照购房款的2%缴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维修基金缴纳办法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房地产商作为专业公司,应当知晓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购房款2%缴纳的法律规定,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只承担800元维修基金,表明开发商自愿缴纳大部分维修基金,双方协商确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办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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