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节能将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7-02-05    记者:邓华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南京电 日前通过审议的“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开发商没有把节能措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领不到销售许可证。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规定,在建筑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就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节能专项报告。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中,写明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可再生能源系统状况以及使用要求等基本信息。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范的,将领不到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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