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车贷程序多流于形式 致使诈骗屡屡得逞
    2006-12-01    曾亮亮 王文波    来源:经济参考报
    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车辆贷款造成银行巨额损失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2003年1至6月间,银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客户汽车贷款材料并进行调查,向北京一公司发放贷款,致使该公司以伪造的虚假身份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汽车销售发票等从北京某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29笔,共计2000余万元,造成1600余万人民币至今未归还。
    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理了数起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千万余元、多则过亿元。一中院相关人员指出,巨额车贷诈骗案件频频发生暴露出银行在汽车信贷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少漏洞。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现行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汽车销售公司审核购车人提供的个人资信材料后,与之签订购车合同并收取购车首付款,将购车人的贷款材料转交银行。第二步,银行审核后即与购车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步,银行将贷款打入汽车销售公司账户,由其监督保证贷款确实用于购车,并将购车、购保险、办证照等手续转交银行作为还款抵押。
    看似严格的银行发放车贷制度和操作程序,却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车贷业务风险畸高,一旦发生诈骗犯罪就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难以挽回。该法官指出,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漏洞表现在,应当由银行相关人员亲自进行的家访、审核和款项用途等程序流于形式。而现行车贷运行模式中,汽车销售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贷款成功后的提成,这就促成了银行与购车人达成贷款协议成了汽车销售商们的首要目标。于是,受到利益驱使的汽车销售公司,往往对购车人提供的资信材料不进行严格的审核,为车贷诈骗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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