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本报海口电
出让给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块建设用地,被国土部门无偿收回,房地产公司以政府出让的这块土地不符合“三通”条件无法开发导致闲置为由,在法院告赢了国土部门。
1995年1月14日,原琼山市(现海口市琼山区)土地管理局将一块2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10月20日,原琼山市人民政府在报纸上刊登通知,以茂龙公司“未按规定开发使用,致使土地闲置已满二年以上”为由,拟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茂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终审认为,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案由于政府原因,茂龙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开发该地,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所以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地决定是错误的。由此,终审法院遂撤销了国土部门这一无偿收地决定。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