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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4 记者:江国成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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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中国证监会23日宣布,新疆天山股份副总经理陈建良在知悉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账户在2004年6月买入卖出近200万天山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建良罚款20万元,同时决定对其进行5年的市场禁入。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同年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当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证监会认定,上述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原《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陈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同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证监会认为,天山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陈建良作为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上述天山股份股权转让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
证监会表示,陈建良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证监会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陈建良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陈建良)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强调,“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甚大。为快速查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已建立多层次联动快速反应查处机制。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将继续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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