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再硬性限制单个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管理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在内,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同时指出,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恶性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过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此外,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以上的,应当在事实发生5日内报保监会批准,不符合资质的投资人应转让所持股份。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必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还需符合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亿美元等规定。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占公司资本25%以上的,遵循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规定,不受该办法限制。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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