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管理办法
投资非金融类企业不得超净资产10%
    2010-03-25    作者:记者 陈圣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国内金融业第一部关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保险业共有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合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均占行业总规模的3/4强,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着眼于突出保险主业,明确规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如必需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6年;最近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对境外主体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其中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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