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
    2009-12-17    作者:记者 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为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动情况、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及期末风险价值和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额及其公允价值和出售与清算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指引所涉及的其他信息应每年披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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