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9-11-27 作者:本报记者 陈圣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新开户的股民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需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此举重点在于提醒股民“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今,投保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3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也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表明在投保环节中,知晓产品的特点和利益的不确定性。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近日强调,如此新规主要旨在严防新型寿险产品的销售误导,切实保证客户投保时对险种保障、收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对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信息披露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以投连险为例,《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投连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
“这些调整对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愈演愈烈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说,但是,也有一些消费者和个别险企对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产生了质疑。消费者担心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会导致合同中确定利益也因此成不确定,今后理赔时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劣势。而险企则认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会影响新业务的销售行为。
方力为此解释,首先,《办法》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这一做法也是借鉴了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和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有关做法。其次,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第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此外,从险企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该规定有助于调和二者因信息沟通不充分造成的矛盾,从长远看有利于险企的发展。
方力还指出,上述《办法》将客户回访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客户回访一方面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加强销售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