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李女士参加了由杭州某旅游网络公司组织的从四川到拉萨线路的旅游,交了7000元钱,公司收费后为她投保了旅游意外险。公司向四川一家汽车俱乐部租用了一辆“三菱”越野车。2007年9月29日,三位乘客乘坐该车。
车子开到甘孜州巴塘境内318线3172公里600米路段时,车前突然出现了一块石头,司机情急下拉了一下方向盘,不幸翻车。
车祸造成李女士左臂骨折。受伤后她坐飞机回杭州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000余元。
李女士后来得知这辆三菱越野车没有营运资格,没有经过年检,也没有办理保险。旅游公司虽然给她投保了旅游意外险,但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是自驾游时出了意外,和当初投保的旅客意外险种不同,因此拒绝赔付。
李女士又多次和旅游网络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只好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000余元。
点评:旅游意外保险会有一些不会赔偿的范围。按照现行《保险法》,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十四)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李女士所驾驶的车辆未年审,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所以不属于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旅行社购买的旅游保险一般要约定旅游时的旅游项目,如果没有自驾车项目,也不会进行理赔。
在旅游中,意外伤害事故多种多样,其中尤以交通事故居多。有些因为游客乘坐车辆的司机驾驶过失,也有他方车辆驾驶原因。
此外,游客自身存在特殊疾病或特殊体质,参加了危险性活动导致伤害事故的也不在少数。比如,患有高度近视的游客参加蹦极导致视网膜脱离、不会游泳的人在游泳池嬉戏导致溺死、五六十岁高龄却参加漂流导致椎骨骨折等。
所以,只有旅行社给购买的短期意外保险是不够的,还要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保险,而且要把意外医疗项目增加到至少2万以上的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