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在即"十一"后投保更划算
    2009-09-04    郭冲    来源:经济参考报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新《保险法》的确带来不少利好。
    但是不是“十一”后买保险更划算?笔者认为,虽然新《保险法》中有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肯定会采取相应的举措来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核保更严格、体检更多项目等。此外,因潜在道德风险加大,今后部分保险的费率还有可能会适当提高。

    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拒赔?

    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该规定对保险公司较为有利,实践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保障期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也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可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新《保险法》第16条还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认定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自己以前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还是可以不赔的。
    另外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肯定要对体检标准、核保标准进行调整,而且未来就医实名制的规范和病历联网也可以规避保险公司风险。作为投保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来去购买保险,这其实对于所有健康身体购买保险的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30天内完成理赔审核

    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补充提供一部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借此拖延赔付时间。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这一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时限规定,有的保险公司常常以未完成核定为由,故意拖延赔付时间;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新《保险法》规定: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此外,还必须说明拒绝赔付的理由。

    旧保单是否受新法保护?

    旧保单是否受新法保护?就这个问题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旧保单是否适用新《保险法》涉及到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将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确定保护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从哪个节点算,有三种方法。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是从合同成立时间算,最不利于投保人的是从法院受理时间或者纠纷发生之时算,折中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他建议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算,因为修改《保险法》的主要原因就是以前的规定不合理,按照新《保险法》的精神,这样计算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而实现双赢。
    目前这一问题也是行业争论最多的,但具体细则要看保监会出台的司法解释结果。

    受益人实施非法行为,保险公司也得赔

    10月1日起,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这是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的亮点之一。
    原《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赔钱。为了更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新《保险法》第43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利益仍受保护。
    对此,有专家指出,旧《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修订后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赔付风险增加,费率会上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因此费率上调在所难免。
    如某公司的重疾保险,30岁男性购买20万保额的该产品,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照此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交了一年多的保险费用。
    目前市场上还有部分即将停售的重疾险在卖。是购买新产品获得更多保障?还是购买旧产品,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做出决定。

    赔付范围放宽,重疾险成为附加险种?

    为应对新《保险法》的诸多改动,各家保险公司近期也开始对部分产品进行调整。据报道,部分公司将在9月底集中停售部分产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和分红险。停售的产品中,部分将永久性停售,部分产品在升级后将重新投入市场。
    前期由于新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陆续停售了部分重疾险产品。随着“十一”临近,调整后的新重疾险也开始陆续面世。新推出的以重疾为卖点的保险,都是附加险,均需要附加在年金险或者终身寿险上购买。因为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会成倍增加,因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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