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结算将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可享受出口退税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配套制度正在制定中
    2009-08-25    本报记者:王宇 姜锐    来源:经济参考报

    “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业务进行一个多月来,结算量稳步扩大,有关参与部门都在尽快熟悉操作过程,各方配套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24日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作出上述表示。

    配套制度正在制定中

    李波介绍说,试点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来,结算量还不是特别大,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二是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出台。
    据介绍,目前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合作备忘录、系统联网等事项正在商谈中;在退税方面,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税务总局也在加紧制定中。待这些工作完成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李波称,目前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很高,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相关部门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同时,已与我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
   
    跨境结算业务有需求有基础

    李波说,跨境结算业务的推出,源于有需求又有基础。李波认为,“有需求”是指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同时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也比较大,所以国内的一些企业,包括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结算。
    “有基础”是指自1996年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已积累十几年的经验;另一方面,几年来港澳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开展也提供了相关经验;此外,边贸人民币结算也有一定的经验。有了一定的基础,推出这个“试点”也较有准备。
    李波介绍说,目前实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模式、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贸易真实性审核、出口退税的政策、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以及总量控制、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可享受出口退税

    李波介绍说,《办法》涉及出口退税的相关内容,已经明确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介绍说,与外汇结算的出口退税管理不同的是,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出口贸易,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外,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介绍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在申请退税时也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相关企业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和其他外汇结算业务一并申报,如果是一并申报的需要在申请表中进行专门的标注,标注是人民币结算的,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郑建新表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运转情况,根据反馈情况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办法。

    人民币跨境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李波说,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也就是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不用像外汇收付一样进行核销。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与此同时,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李波强调说,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贸易的便利化,因此在制度设计中,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地为企业提供便利。
    据介绍,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将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重点加强事后监管。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实行总量控制,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资金与货物流的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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