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中资银行可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
    2009-07-14    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往只有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而根据《通知》,此次中资银行在遵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也可以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同时,《通知》简化了开户审核手续,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往来的限制。
    据外汇局之前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大约每年近2万户(含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外汇账户),截至2008年底,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超过10万户。这些外汇账户几乎均同时办理境外和境内的外汇收支行为,没有统一制定的规定予以规范。这导致这些外汇账户无论是在主体性质识别、总量统计方面,还是在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等方面,均带来一定程度的管理隐患。
    《通知》规定,若该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必须审核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账户内资金属于非居民存款,按规定纳入开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从该账户提现或者直接、变相结汇。境内银行应遵守了解客户原则、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规定。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识别标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则,明确与境内进行资金收付按照跨境交易原则审核真实性,将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管理,在境内、境外机构账户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进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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