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利益 东亚首推理财产品"冷静期"
    2009-07-10    本报记者:朱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管理的方式和投资方向等三个层次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进行明确规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通知》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审慎稳健是我们为银行理财业务定的主基调。”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正当业界对于该《通知》将对未来银行理财市场产生何种影响而拭目以待时,外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东亚中国”)9日宣布,在国内银行业中首推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的“冷静期”设置,以此更好地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
    所谓“冷静期”,指客户认购产品当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后的1至3天。在“冷静期”内,客户全部投资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客户可申请撤销对其投资产品的认购并无需为此支付费用。东亚中国设立“冷静期”,目的是令投资者在认购产品后仍有一段时间充分考虑,并有机会做出二次选择,更好地实现理性投资。
    据东亚中国某客户经理介绍,“冷静期”类似于保险行业的“犹豫期”。“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都有一个长达10天的犹豫期,相当于商场出售后的产品有试用期一样,在这个犹豫期内,如果顾客对所购买的保险有任何不满意的话,可以无条件退保并取回已缴纳的全部保费。”这位客户经理说。
    据悉,目前“冷静期”主要适用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对保本稳健型结构性产品、部分保本型结构性产品、非保本型结构性产品,将根据其风险等级逐步升高的特征,对应加长“冷静期”时间。“对于信托类理财产品如‘信得盈’系列产品,因其产品设置较为简单,且我们始终严格筛选优质信贷资产,相对较为稳健,同时国内投资者对此类产品也比较熟悉,把握程度较好,因此暂不设‘冷静期’;对于海外基金类产品,由于投资方向透明度较高,产品表现也随时可在广泛的公开渠道获得,投资者较易把握,因此也暂不设置‘冷静期’。”东亚中国常务副行长林志民告诉记者。
    “随着国内理财产品市场的不断发展,理财产品种类日益增多,投资者选择产品的难度增加。面对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在产品认购阶段设置‘冷静期’环节,主要是站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希望给予投资者‘无成本’的二次选择机会,使其能够在避免丧失投资机会的前提下,有额外时间征求各方意见,充分权衡合理投资决策。”东亚中国常务副行长林志民表示,“这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可谓与银监会日前发布的《通知》精神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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