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催寿险公司改造条款
“责任除外”将只限于7种情形
    2009-07-10    记者:毛晓梅 王文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为贯彻好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向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下发了《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要求各公司按照行业指导精神尽快在“十一”前完成相关条款的升级改造及新产品切换。
    记者9日获悉,今年6月,中保协组织业内外专家成立“改造人身保险产品法律性条目工作组”,用一个月时间完成了《示范写法》的制订。
    据中保协秘书长王治超介绍,“责任除外”条款是保险理赔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争议最多的部分,协会此次集中力量对该条款框定了合理边界,即: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而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与保险事故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应作为“除外责任”。
    王治超说,《示范写法》只将7种情形列为寿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与以往的责任除外条款相比,《示范写法》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在意识要件上作了是“主动”或是“被动”的区分;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条款的释义更严谨,以免保险公司进行随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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