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险理赔严禁现金支付
    2009-07-06    记者:邓卫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济南电 记者从山东保监局获悉,《山东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为防范和化解理赔环节风险,加强保险资金管控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山东辖区(不含青岛)内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不再使用现金。
    新的办法规定,财产险公司支付机动车险(含交强险)、企财险、工程保险、保证保险、货运保险、船舶保险等险种的赔款,必须采取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方式支付,必须留存银行汇款回单、网上银行付款回单或支票存根作为付款依据,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支付。
    新办法同时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对于交强险人员伤亡案件,需要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将抢救费用支付给医院,但必须附相关证明;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可以按照法院判决要求支付赔款,但必须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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