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备受关注的追讨南方基金巨额红利案目前已经正式立案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将仲裁通知书送至申请人的委托机构和被申请人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国内首例基金分红案,此案所带来的冲击波正在刺激着从管理层到普通基金投资者各方的神经。目前市场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此案到底采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是公开审理还是非公开审理,以及是否可以同时启动行政调查等。
基民与基金公司对簿公堂
争端缘起于两个月之前。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首先发难,称已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工商银行)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为投资者追讨该基金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的可供分配收益。在此后的6月3日,北京一位基民委托张远忠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南方基金公司赔偿其红利损失和利息共计6万元。
记者了解到,此案可能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暂不打算对外公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显示,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员),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而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或涉及争议金额不清的仲裁请求,则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相关知情人表示,由于仲裁的特性,贸仲委不能向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相关的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上述建议需要征求被申请人南方基金的意见,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南方基金策略发展部王之光也承认,目前公司已经收到了仲裁通知,但不方便就其中的法律细节问题作出回应。
适当行政处罚可以并行
针对基金公司不分红惹出的纠纷,记者在北京采访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他们纷纷表示,除了仲裁机构的审理之外,管理部门也是应该有所作为的。根据有关基金法规可以对南方基金进行适当行政处罚。
多位法律界权威专家认为,首先,从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说,如果这些基金不分红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则可以请求基金公司进行赔偿。而且,“铁公鸡”的事实一旦查实,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也逃脱不了行政责任。
“严格来讲,仲裁程序和行政手段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说在进入了仲裁审理之后,并不排斥适当的行政调查的进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如此表示。江平还提醒说,考虑到一旦立案,则情况会变得比较复杂,所以包括行政调查等应当谨慎有度,不可触碰司法独立的底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也表示,仲裁手段和行政手段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仲裁解决的是争议双方的合同关系,而行政手段则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在仲裁期间申请人还提出了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则可以同时启动证监会的行政调查或处罚等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管理层除了责令“铁公鸡”改正———即实施分红外,还应当对基金公司与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因此,离职或许是基金高管避免在“分红门”事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办法。当然,公司高管虽然可以脱身,但基金公司是无法脱身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叶林建言说,就规范基金分红来说,不仅要重视行政力量的速成效果,还要加大市场的调节力量:一方面,应当发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能;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引入公司制基金形式。“我们应该注重基金公司铁公鸡现象背后的体制原因,应该从机制或者体制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宗旨。”他说。
法律界人士还建议,监管层在合同备案时,应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比如对合同进行规范。监管部门制定格式条款,在条款中必须做到语意明确。基金公司的合同中如果没有这些主要条款,则应不予批准。在制度建设上应更加健全,发现违规现象及时披露,并做到及时查处。
投资者期待裁决公正
记者通过各种方式采访到一些基金投资者,他们表示,基金分红争端能够进入到法律程序,本身就是令人鼓舞的事情。但希望整个过程能够有更多的透明性,各方要保持仲裁公正性。
近九成的被调查者表示,基金不分红违反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六成多被调查者希望有关部门出面从制度层面规范。而准备根据基金合约追讨收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仅占二成多。
一些投资者表示,有利润不分红,不符合原来基金立法的原有宗旨。根据利润的情况,制定相应分红的合理的比例,把这个问题细化、量化,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纠纷。
也有少数基民表示,基金分红是把左口袋里的钱放到右口袋里,实际上净值并没有增加,对基民来说没有实际好处。而不分红能集中资金博取更高收益,所以有关基金不分红的个中想法是可以理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