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钧:政府引导基金须防范“寻租”风险
    2009-06-12    记者:张莫 徐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刘健钧11日在出席第三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政府引导基金高峰论坛”时表示,目前市场上对政府引导基金将成为基金管理人员“寻租”工具的议论声不断,因此防范政府引导基金的风险成为重中之重。
    根据去年公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它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鼓励早期投资。但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政府加快了推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工作节奏。但是,伴随着近期某一基金打着政府引导基金的旗号去“忽悠”、非法集资的事件,关于引导基金的质疑声也随之响起:政府能否管理好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是不是最终可能成为某些管理人员寻租的工具?
    作为《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刘健钧表示,通过相应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防范政府引导基金偏离政策方向的风险,防范引导基金管理人员寻租风险、管理风险、委托代理风险和财务风险。
    刘健钧强调,引导基金在真正运作和投资前一定做一个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和章程,要约定所扶持的子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这个投资方向不能偏离真正的创业投资的方向。“国家财税部门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时,一再强调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番号。就是说一定要按照之前国家十部委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搞的一定是创业投资,对某些市场充分竞争的领域不必通过引导基金支持,也不能搞房地产、股票等投资。”他说。
    他还表示,事后监督也很重要,发现子基金偏离创业投资方向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但是不能干预子基金的具体运作。
    为了防范引导基金管理人员寻租风险,刘健钧认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章程事先要规定并公示支持项目的条件,以防瞎支持项目;事中通过专家独立评审、理事会决策、管理中心执行三权分立机制;事后公示拟支持子基金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在如何防范引导基金财务风险问题上,刘健钧说,事先用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来约束引导基金的账户管理;事中,将引导基金参股后形成的产权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事后,考核引导基金是否实现了“保本微利”运行。但他也表示,政府引导基金应该本着让利于民的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要尽量做到保本微利,不能让政府财政资金“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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