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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记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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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完毕后,正式的试点办法将出台,银监会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择机进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 《试点办法》出台主要是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主要为这些家庭和个人额度小、审批灵活、无担保的短期信贷。 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今年初,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的意见。国务院已经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通过经销商发放,一般用途贷款则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为了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试点办法》规定了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以取得。 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而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借款、信贷资产转让以及金融债券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很低,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较高,因此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得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为了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然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上浮4倍以上。而且催收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试点办法》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设立了严格的门槛。出资人主要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必须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境外金融机构想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不过监管层也为其他机构介入消费金融公司预留了空间,《试点办法》规定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也可以入股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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