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记者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根据通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