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新规定
    2009-04-30    记者:罗沙 韩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税前扣除的比例和限制。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稿件
· 保监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获批”传闻不实 2009-04-23
· 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获得批准 2009-04-15
·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有望近期获批 2009-04-14
· 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获放行 2009-03-31
· 吁请保险公司加入青年创业流程 2009-03-11